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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用香料在食品配料表中可以標示為“食用香料”“食用香精”“食用香精香料”,也可以標示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稱。根據(jù)《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》(GB 7718-2011)問答(修訂版)四十三條的規(guī)定,如果食品用香精中因工藝需要,加入的著色劑、甜味劑、咖啡因在最終的食品中起到功能作用,在最終的食品配料表中應標示為食用香精(含***)。
當產品中僅添加了相關風味的香料時,不允許在標簽上標示該種食品的真實圖案。例如,使用蘋果香精生產的軟糖,未添加任何蘋果汁和蘋果肉卻命名為“蘋果軟糖”,并在標簽上使用真實蘋果照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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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08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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